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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日期:2020/3/9 13:24:26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 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由从事物业管理经营业务的企业、部  

门及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国家方针政策,搞好物业管理的推广和发展,搞活物业管理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两个文明建设、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处贵阳市护国路192号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 研究、探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调查、搜集、整理全行业的有关资料;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制定物业规划的建议;

   二、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和本行与其他行业之间的行为,调解竞争中发生的问题,促成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统一立场;

   三、开展咨询服务,提供省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技术和经验交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和指导;办好行业刊物;

   四、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提高科学管理和业务技术水平;

   五、与省内外物业管理企业及有关的民间经济组织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六、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类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企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参加,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五、凡热心物业管理,并有一定理论与实践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符合本条前三款条件的,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市物协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申请入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是在主管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资格和从事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人士;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有关书刊和资料,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在经济技术咨询、培训业务中的待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员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000年九月十四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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